【广州代理记账】对个人借款及时催收,以避免企业涉入个人所得税风险

春节将至,笔者提醒财务人员,及时核对本企业有无个人借款未还的情况,并根据相关政策,分析借款人员的借款类型、借款期限和借款原因等,对个人借款及时催收,以避免企业涉入个人所得税风险。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向所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借款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名下,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个人股东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名下,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要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名下,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计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纳税后又归还的处理

个人借款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又将借款归还给企业,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否退还?对此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原则上,个人借款纳税后,将借款归还,不能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借款在征税后已归还,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建议

为避免由于个人年终借款未还,相关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企业在年终前,对个人未还借款应分析原因,主要查明如下情况:

1. 借款个人是否属于个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是否属于企业员工;

2. 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3. 借款期限。

企业要及时发现由于借款年底未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有此种情况,企业可在年底前及时要求个人归还借款;如确实需要借款的,可以来年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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